鼎汉技术(30001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日期:2025-04-08 06:55:54 来源:半岛综合体育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上市保荐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本上市保荐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生产轨道交通信号智能电源产品、轨道交通电力操作电源、屏蔽门 电源、车载辅助电源、不间断电源、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技 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轨道交通专用电源 产品、轨道交通信号电源、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轨道交通设 备及零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机械设备、电子科技类产品、 仪器仪表;投资及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 成;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轨道交通技术服务;轨道交通 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多种电气化高端装备研发、生产、销售和维护及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同时按照每个客户需求提供其他配套产品和服务。公司专注于轨道交通行业,经过长周期的业务布局,公司已形成轨道交通地面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车辆电气装备、轨道交通智慧化解决方案三大业务板块和完善的售后维修 及运营维护服务体系,业务覆盖轨道交通车辆、电务、工务、供电、运营等专业 细分领域。 公司轨道交通业务布局图如下: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紧密围绕主营业务积累技术优势,形成了较为成熟、系统高效的研发体系,拥有完善的研发团队、人才队伍。
在轨道交通地面电气装备产品领域,公司作为轨道交通信号智能电源系统领导者,先后凭借全高频信号电源、全数字化智能稳压信号电源和新一代铁路不间断信号电源系统等产品引领了轨道交通信号电源行业的数次技术革新,并形成了交流并联同步技术、高抗扰电压电流检测技术、故障监测技术、互锁电路及互锁系统技术、直流模块故障保护技术、功率控制及异常保护技术、交流旁路切换技术、DSP数字控制技术、供电线缆智能故障监测技术等核心技术,持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在轨道交通车辆电气装备产品领域,天然制冷剂(CO2冷媒)空调能够克服现有轨道车辆空调所用过渡制冷剂的高全球变暖潜值的温室效应问题,具有绿色、环保优点;智慧控制空调产品运用轨道车辆智慧空调系统技术,能够实时监控并调整列车空调运行状态,自动故障诊断及预警、减少故障率、简化维修保养工作;车辆辅助电源系统产品采用车载大功率中高频隔离辅助电源技术、双机热备切换技术等核心技术,具有体积小、重量轻、质量可靠、效率高的特点,且节能优势明显。
在轨道交通智慧化解决方案产品领域,智慧货运解决方案可利用线阵高清图像采集技术、智能图像处理与识别算法等技术进行实时检测,运用深度学习、机器视觉等 AI技术,完成货运车辆装载问题的自动化智能检测和预警;智慧运维解决方案采用了网轨隧综合定位技术、网轨隧巡检缺陷检测技术、轨道交通车辆全车 360°动态图像监测技术等核心技术手段,可实现接触网、轨道、隧道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同时空和多维度融合。
公司在轨道交通电源、空调、电缆、智慧化等细分市场领域深耕多年,始终坚持以自主研发驱动企业发展的理念,保持着研发高投入,深耕轨道交通行业技术,依托二十多年在轨道交通领域的不断创新与实践,已在多个细分领域占据技术领先地位,打造了深厚的技术壁垒与完善的产品核心技术体系。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专利 170项,其中发明专利 59项,实用新型专利93项,外观专利 18项;软件著作权 274项。在当前全球能源格局不断演变、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公司积极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持续研发创新,强化产品和方案面向节能减排、绿色环保、轻量化、智能化的技术引领优势,布局下一代创新技术变革升级,持续聚焦高质量技术研发投入,以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导向,构建细致划分领域先进技术核心地位。
发行人所处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产业规模、发展速度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及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波动、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规模下降或产业政策转向,将对发行人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发行人存在因宏观经济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下,轨道交通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可能吸引更多潜在竞争对手,公司将面临部分行业内企业及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市场竞争程度可能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竞争格局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实现研发水平、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响应速度等方面的持续提升,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和品牌影响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发行人通过“内生+外延”并驱方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多家国内外子公司的产业集团。集团化运作方式对发行人内部文化融合、资源整合、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更高要求,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未来,如果发行人集团化管控能力薄弱,集团管理体系调整滞后,无法适应发行人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变化,不能持续吸引和培养更加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则会对发行人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017年,发行人收购了德国子公司 SMART。SMART的主要资产和日常经营管理均在德国,在法律法规、会计税收制度、商业惯例、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可能因对国际规则不了解、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气件、结构件、铜材、锡材等。报告期各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2.19%、72.79%、72.03%和 72.17%。若电气件、结构件、铜材、锡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无法及时传导或转嫁相关材料价格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铁集团旗下各路局公司、中国中车旗下各主机制造厂、各地方城市地铁公司、中国通号以及交控科技等系统集成商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4.53%、58.57%、47.22%和 60.76%,发行人来自于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且发行人未能保持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核心客户选择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相似产品,会直接影响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从而给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长期致力于多种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护,同时基于客户需求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发行人主要依靠自主研发与创新开展生产经营,通过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确保产品的性能、质量及稳定性居于行业领先水平,满足下游客户的多种需求。轨道交通装备行业是我国高端步、产品升级迭代提出较高要求。若未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的新趋势,不能继续保持科技创新并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或新技术未能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研发进度未达预期,可能面临丧失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38,172.28万元、126,916.54万元、151,756.35万元和 114,563.1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62.89万元、-20,682.03万元、-1,853.00万元和 777.49万元,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在报告期内随营业收入规模的波动也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公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相关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经营可能会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则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产品生命周期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每个阶段的竞争策略、价格策略、毛利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2021年至 2024年1-9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86%、30.56%、31.06%和 29.51%,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未来,随着轨道交通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传统轨道交通装备市场趋于饱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发行人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销售价格下降、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铁集团旗下各路局公司、中国中车旗下各主机制造厂、各地方城市地铁公司、中国通号以及交控科技等系统集成商等,历史上较少发生坏账损失。未来,随着发行人收入规模不断增长,发行人应收账款增加、客户结构及账龄结构改变,可能造成发行人速度与运营效率降低,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坏账损失。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3,818.20万元、32,010.29万元、36,197.17万元及 41,011.11万元。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发行人面临较大的存货管理难度,并存在存货占压资金、跌价的风险,如果发行人的采购组织和存货管理不力,或者项目合同发生延期、变更,会对发行人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鼎装备、芜湖鼎汉、鼎汉奇辉、大连奇辉、鼎汉检测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 3年,享受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获得该项认证取决于公司是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因各种因素影响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上述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则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将从 15%上升至 25%,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取得予以注册的决定,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注册批复,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流通,本次发行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利率、汇率、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出现上述风险因素而背离其投资价值,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及关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一定规模增长,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增强,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宏观经济形势、国际局势、气象或自然灾害、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2、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 4.78元。
3、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1 0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53,600,000股(含本数),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9.59%,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应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要求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620.8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工控资本已出具承诺,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泽洋、宋江龙担任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王泽洋先生,开源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北京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国海证券、太平洋证券,10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曾主持或参与了华源控股、兴瑞科技、清溢光电、航宇科技、古鳌科技、和美精艺等 IPO项目;鼎汉技术、宝莱特、威华股份等再融资项目,华源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众多企业的改制重组等项目。王泽洋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宋江龙先生,开源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深圳团队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硕士,曾在国海证券、东兴证券从事投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项目:和美精艺、航宇科技、华源控股等 IPO项目;威达集团、艾格生物、万达重工、邦力达等新三板项目。宋江龙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闫力扬先生,开源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英国华威大学硕士。曾参与科睿特北交所上市项目;和美精艺 IPO项目;东华科技再融资财务顾问项目;黄河新兴新三板挂牌项目。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廖沛波、王越、苏文萱、邓博文、唐汶金、林彤、冯玥淇、张峰。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一)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于 2009年 10月 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于 2024年9月 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 6个月。公司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五)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多种电气化高端装备研发、生产、销售和维护及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客户的真实需求提供其他配套产品和服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六)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3,6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
2、公司前次融资的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年 7月 19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12日召开,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十八个月。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620.80万元系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七)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工控资本,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价格为 4.7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九)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工控资本已出具承诺,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工控资本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前次融资的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年 7月 19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12日召开,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十八个月。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多种电气化高端装备研发、生产、销售和维护及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其他配套产品和服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不存在重大无先例情况;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不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的相关规定。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 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 情形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4、对重大事项、 风险事项、核心竞 争力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等事项发 表意见
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人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保 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 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 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 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核查结束 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 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2、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 体公告。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 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 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 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 作。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